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基本保障作用,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优质、运用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1.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期间,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力争达到15件以上,其它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2.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断提高。 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评议机制,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指标明显增长,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
3.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增强。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达95%以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答复办理率达100%,侵权、假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构建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培育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150家以上。
5.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全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达到3—5家,支撑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
1.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以我市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光电子等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重点,针对各类重点细分行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在主要技术领域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
2.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程。指导企业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对通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件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授权专利不超过2个国家和地区)。
4.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以布局关键核心技术专利为目标,重点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研发项目,积极开展专利申请,形成布局合理、对产业发展和企业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总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20件,PCT专利申请2—4件。对高价值专利组合,给予15—20万元的补助。
5.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在金高校面向我市经济建设主战场和重大需求,加快科技创新,努力在重点产业领域获取具有战略储备价值的知识产权。支持在金高校针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与企业开展协同创新、集成攻关,突破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创造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
(二)加快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6.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机制。围绕我市重点主导产业和特色细分行业,在各类产业园区推广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有选择地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逐步推进实施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支撑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健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评议成果运用和共享,降低产业发展风险。对各类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尤其是高技术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评议机制,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引导其他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提升创新效率,规避市场风险。
8.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期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资助10万元。
9.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强化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探索知识产权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与成果转化中心,鼓励高校院所向企业转移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共同运用知识产权成果,形成合理的产业链和成果转化的群体优势。
10.实施专利奖项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作,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会商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12.实施知识产权执法护航行动。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加强重点领域的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构建“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3.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知识产权咨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4.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县(市、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机制。深化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高新园区开展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第三方平台的作用。整合现有基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站等服务载体功能,研究成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指导机构,把服务重心下沉到乡镇、服务到企业。
15.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立足产业园区,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依托,建设辐射一定区域的实体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灵活采用购买服务、绩效奖励、股权投资+项目支持等方式,培育一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对具有集聚效应的大型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境内外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设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提升专利代理能力,对代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500元/件给予奖励。
17.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在金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或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开展系统化、规范化知识产权教育。鼓励中小学校开设发明创造课程,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大力培养专利代理人才,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知识产权协调机构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要将示范城市的有关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创新,形成既有特色亮点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经费投入。 按照力度不减、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加大对高质量创造、高强度保护、高水平运用、高标准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完善资金发放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县(市、区)要建立与知识产权事业同步协调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考核制度。 在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时,注重了解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强化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落实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四)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理念,积极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对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典型创新人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宣传,全面提升全民法治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