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鼓励高价值专利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
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
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依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实施办法
长安镇
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达标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资助,以上项目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依据:长安镇推动科技创新资助办法
凤岗镇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依据:凤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塘厦镇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奖励。
对获得东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资助的企业,镇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
依据: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版)
清溪镇
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现数量1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5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在10件(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0元奖励。此项资助按最高项奖励。
对当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资助5000元,各级累加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
对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奖励配套,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依据:清溪镇强化专利质量提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横沥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再次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专利奖资助。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或从低级别奖项晋升到高级别的,只按差额奖励。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依据:横沥镇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谢岗镇
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获得专利奖金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专利优秀奖和专利外观设计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全国知识产权优势、全国知识产权示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依据:谢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洪梅镇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和“国家级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金奖”和“东莞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的,给予重复奖励。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异地新迁入我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在落户并正常纳税一年后,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奖励。
依据:科技洪梅奖励实施办法
中堂镇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对企事业单位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对自然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5件。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对参与和实施“贯标”(贯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实施《中堂镇关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奖励办法》(中府〔2016〕3号)的补充通知
麻涌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专利促进资助。根据“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给予资助,按照其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标准核定具体资助金额。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依据: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
石排镇
贯标资助。对参与和实施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依据:石排镇贯彻落实〈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配套措施
寮步镇
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2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奖励1万元。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首次纳入我镇规上企业数据库企业,额外奖励1万元。
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或科学技术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