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对《贵港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贵科字〔2012〕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贵港市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工作质量和发明专利拥有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结合贵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由贵港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本级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安排,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管理资助奖励经费,做好资助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环节的工作,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资助奖励的对象包括在贵港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贵港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六条 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1.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未获得专利费用减缴的部分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2000元/件。
2.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的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1万元/件。
3.资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以年费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
4.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自授权当年起7至9年内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以年费实际发生额的70%进行资助。
5.资助贵港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并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的专利申请资助。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1.奖励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0.5万元/件;奖励代理贵港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1万元/件。
2.奖励通过PCT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2万元/件,奖励代理贵港市通过PCT获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0.2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3. 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家,小微企业1万元/家。
4.企事业单位年度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30件、50件、100件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5.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5万元/家。
6.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30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0万元/件。
7. 我市通过招商引资落地的企业从区外引进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元/件;贵港市现有子公司从外省公司总部转移回来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
8. 奖励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奖励的专利授权项目。
第七条 资助奖励条件及情形
(一)权属清晰、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
(二)所有获奖专利必须在贵港市内存续期不少于3年。
(三)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的失信惩戒名单(已修复的除外)。
(四)申请奖励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广西知识产权局以及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六)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4、5、6点外,其他已获自治区级资助奖励的专利(项目)不能重复申领。
(七)获奖项目在贵港市本级不出现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通过PCT申请的国际发明专利提供PCT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发票的复印件,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交入账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发票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贵港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发明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
(七)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获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获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单位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材料;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对应奖励的,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专利相关证明材料。
(八)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四章 申办期限和流程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和奖励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六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办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于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及材料形式审查。
(三)公示。初审通过后在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推动全市专利工作,开展专利申请、维持和托管、委托专利服务以及资助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等。当年的资助奖励经费如有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悉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资助奖励,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办理资助奖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2012年4月1日贵港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贵港市专利资助奖励暂行办法》(贵科字〔2012〕11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